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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給朋友20萬元 時效已過“打水漂”2011/3/8 7:22:12

中國法院網訊  好心借出20萬元給朋友周轉,到期后催問無果,幾年后起訴時,昔日朋友翻臉,告訴該案過了訴訟時效。2月28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對這樣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朱某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00元由原告負擔。
    據悉,被告胡某經營一家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向開香料廠的朋友原告朱某借款200000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07年12月31日,利息為月息一分。同日,朱某向胡某開出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收款人為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的轉賬支票一張。借款期限屆滿,胡某未向朱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后朱某因急需現金向胡某主張還款,胡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今年2月11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及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償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對于原告的起訴,兩被告都提出了異議。其中,朱某提出:(1)、我從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訴稱向我出借借款200000元無事實依據。雖然雙方簽定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履行。(2)、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已喪失勝訴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辯稱,在我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原告訴稱將20萬元轉入我公司賬戶,最多只能稱作我公司的不當得利。但是原告已經超過兩年并未向我公司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已過,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未得到被告胡某書面委托的情況下,將該筆借款人民幣20萬元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而且事后被告胡某及被告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據,并都對存在借款關系不予認可。被告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得利益,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原告。
    法院同時認定,原告在2007年6月5日將款項轉出后,沒有向被告胡某或被告金明服裝加工有限公司進行過書面催收的證據,至原告于2011年2月提起訴訟,已過兩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其民事權利已不受法律保護。兩被告關于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法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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