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2010/12/6 9:56:13
■專家訪談■
針對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記者采訪了著名學者、中國刑法學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
徐松林教授認為,按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婚內強奸”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夫妻間的性行為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干涉夫妻間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確有一方在對方不愿意的情況下而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情況,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雖然強制方應受道德譴責,但不是犯罪。受強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提起離婚之訴。
第三,一方違背配偶意愿而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如果情節(jié)嚴重,雖不構成“強奸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長期使用暴力強行與配偶發(fā)生性關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可以視具體情況,分別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但“婚內強奸”符合一定條件時也應當以“強奸罪”追責。徐松林教授介紹說,這主要是指兩種情形:1.雙方雖然領取結婚證,但并未開始共同生活(農(nóng)村俗稱“過門”)。此時,一方悔婚并提起離婚之訴,對方使用暴力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2.雙方感情破裂、長期分居,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其間,一方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fā)生性關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
之所以應當認定上述兩種情形構成強奸,主要因為夫妻生活不僅要有“形式”(領取結婚證)、也要有“實質”(共同生活)。雖然已經(jīng)領取結婚證,但雙方并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jīng)結束,因而,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fā)生性關系,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奸”,但與普通“強奸”并無本質區(qū)別。
對于本案,徐松林認為,李某與張某并未長期分居,在同一套居室內分床睡不能視為“分居”,感情也未破裂、暴力性行為也非發(fā)生在離婚訴訟期間而是在離婚訴訟之前,兼之張某在案發(fā)后第二天有到派出所替李某說情的情節(jié);谛谭ㄖt抑理念及“婚內強奸”基本法理,本案不宜以“強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