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07/2/24 19:43:13
[color=blue] 李先生問:我和張某是鄰居,2001年4月,張某舉家遷移到外地,我就和張某私自協(xié)商,張某將他的宅基地連同房屋等附屬物以20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我。今年3月,我把張某原有宅基地上的舊房連同自己的房屋全部拆除,準(zhǔn)備翻蓋樓房。但剛開始動工,縣土地局就以“未經(jīng)批準(zhǔn),非法買賣宅基地”為由,做出處罰決定書,要求限期拆除,并處以3000元的罰款。我想不通,我和張某都是自愿的,咋就違法?此事早已超過“兩年”的處罰期限,還能處罰嗎?
解答:《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土地!钡62條第3款規(guī)定:“農(nóng)村村民住宅用地,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zhǔn);其中,涉及占用農(nóng)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本案中,李某未辦理任何手續(xù),屬非法買賣宅基地。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73條之規(guī)定,理應(yīng)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建有的房屋,退還非法占有的土地。[/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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